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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7日星期日

死去原知萬事空?(二)

互聯網圖片

續前篇)



我在2019年起寫了一系列談遺囑的文章(按此看第一篇),但有無遺囑只關乎遺產由誰人繼承的問題,不涉及具體如何辦事的問題,此系列文章可說是辦遺產繼承的第三章(第一章是有遺囑繼承,第二章是無遺囑繼承)。


(以下以香港法律論述)


辦理繼承程序可粗分為四個階段:

一. 調查階段:

即是查核逝者有沒有遺下財產及債務責任,如有的話,再確定其種類、性質、金額等,以及有沒有立下遺囑。這個過程很重要,因為調查结果會直接影響之後的其他階段應如何辦。

如何調查?很多時即使同一屋簷下的夫婦也不知道另一方有甚麼財產及債務責任喔,更何況是與逝者關係較次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

這方面法律是很合理的,只要求申請人盡合理努力去找,找得出就以宣誓書面方式呈報,找不到並不違法,但蓄意隱瞞、謊報、偽造文件、破壞證物等就屬違法行為,會有法律後果的。

具體如何找?首先從逝者的遺物、書信往來文件去找出蛛絲馬跡,之後再深入調查。很多時繼承人得到的資料是很表面的,例如從銀行寄給逝者的月結單得知逝者在某銀行分行開設了保管箱,但不知道保管箱内放存了甚麼。又例如知道逝者在某土地房產有權益,但不知道權益是甚麼。

林林總總的問題很多,在此不能一一解釋,我的意見是找律師幫忙吧,縱使要支付服務費,這些錢是不能省的。而且如果有遺產分的話,對受益人來說,遺產是 Angel’s money、意外之財,快而準的攪好繼承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有了調查結果後,就可以決定下一步如何做了。先從有沒有遺產可分這個問題說起:

如果財產總值 > 債務總值,這情況法律上英文稱之為 Solvent Estate(我簡稱之為「正遺產」):例如逝者留下房子和銀行存款總值二千萬元,尚有未還的房貸、信用卡及稅款等合計一千萬元,扣除欠款後尚有一千萬元可供分配,這個遺產就是「正遺產」。

相反,如果財產總值 < 債務總值,這情況法律上英文稱之為 Insolvent Estate(我簡稱之為「負遺產」):例如逝者留下房子和銀行存款總值一千萬元,尚有未還的房貸、私人貸款及稅款等合計二千萬元,扣除財產後尚有一千萬元欠債,這個遺產就是「負遺產」。

事實上,繼承人(不管逝者有沒有立下遺囑,都一定會有繼承人的)只會有興趣辦理「正遺產」(因為辧完後有財產可分嘛),至於「負遺產」 ,通常除了債主,繼承人是不會有興趣辦的 (因為債主想從遺產能拿多少就拿多少),也沒有法律責任去辦。

明知是「負遺產」 繼承人都去辦,通常是爲了代逝者履行其生前應履行的責任(例如還債,甚至自掏腰包代還債),是高尚情操,值得尊敬。

下篇談其他階段。

(未完,待續)


何伯明律師

17.11.2024

明訊


何伯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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