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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調查階段)目的是要確定逝者往生當日的財政狀況,有了結果後,就可進行第二階段: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官方名稱是「授予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 ,但我覺得用「遺產承辦書」這個名稱較容易為人理解),這個階段我稱之為「申請階段」。
「遺產承辦書」是一個統稱,實質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確認各種遺產情況後,發給申請人的一份法定文件,賦予該人法定地位和權力,代表逝者處置所有應辦未辦的事,通常就是還債、領取和分派遺產。該人就是前篇提及的「遺產管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如果遺產管理人並非唯一的繼承人,他就有法律權力及責任去收集和分派遺產給所有繼承人,權力就差不多等如逝者本人,但分派遺產時就有如一個出納員,雖然面對一大捆花花碌碌的鈔票,但只有管哩權,錢不是他的,而且分派方式要循法律規定而行,不能隨心所欲。
若此人有違反法律,出現(例如)違反誠信、中飽私囊等等瀆職行為,就很可能會引起一場爭產官司,所以選擇由誰擔任遺產管理人,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決定,不應馬虎。
「遺產承辦書」其實分開很多種,最常見的有兩種:
1. 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
申請人的資格以遺囑內列出的優先次序決定,以一個平常的遺囑來說,第一優先是遺囑執行人(Executor)。次之呢?遇著有優先權的人不申辦又如何處理?這方面的法律非常複雜,不贅了。
2. 遺產管理書(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何伯明律師
24.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