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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星期日

死去原知萬事空?(四)

互聯網圖片

續前篇)



第二階段(申請階段)完成後,申請人會收到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之後就可憑遺產承辦書和其他有效證件,去領取遺產了。這個階段我稱之為「領取遺產階段」。

(以下以香港法律論述)

三. 領取遺產

不要以為這個階段很簡單:既然遺產承辦書到手了,還有什麼難處?

世事並不盡如人意。就以最簡單的取錢行為來說,假如錢在自己錢包內,確是可以隨心所欲的掏出來使用。但錢在別人袋裏的話,縱使錢是你的,要拿回來也不容易。很多銀行或机構都有自己的規矩要求遺產承辦人做這做那才可以取到錢(儘管我認為大部份的規矩都是多餘的,但為息事寧人,很多時律師都會照辦,以便盡早取錢回來)。

如此一來,即使遺產承辦書到手了,律師和當事人都要再簽和攪一大堆無無謂謂的文件手續,書信往來數次,才收到錢,而且過程需時愈來愈長,以前一兩個月可以完成的事,現在要三至六個月也很平常,等得令人火惱。我試過等了多月時間對方仍未有任何回覆,多次電話書信催促他們也不得要領,氣得我要代客戶入稟法院控告對方不依遺產法律辦事,對方才施施然付款。有些客戶不明白情況,還責怪律師辦事不力哩!


我還有一些有趣經驗:遇到不合作的對手,律師極其量也只能和對方信來信往,斯斯文文的講道理,即使威脅不照辦就法律訴訟解決,但所謂「人善被人欺」,如對方仍是擺出一副「不瞅不睬」、「故意刁難」、「你奈得我何」的嘴臉,真是「佛都有火」。如客戶又不願以法律訴訟解決問題的話,我就會將所有文件交給客戶,叫客戶親自去對方辦公室找負責人員直接理論,而且態度要強硬一點(我可沒叫客戶去人家處大吵大鬧,但客戶到時如何表現我可控制不了)!通常這招都會湊效,對方很快就會就範。

現實有時確是「秀才遇著兵,有理說不清」,令人洩氣。

發生這種情況原因不是法律寫得不好,而是有關機構人員法律知識低、辦事不力等等引致,是人的質素問題。長此下去,社會不再信任法律,遇事就會用力量解決,制度崩潰的後果就是會衍生很多不愉快的事件,甚至暴力。

說遠了,假如遺產不只是銀行存款,而是包含各式各樣的財產,例如銀行保管箱內的實物財產(例如金銀珠寶)、公司股票、生意權益、基金投資、房地產權益,那就更麻煩了,必須按著財產性質逐樣處理,不但要按銀行或有關機構規矩辦事,也要按法律辦很多文件手續才可完事,否則拿了遺產承辦書也沒用,前功盡廢。

下篇談最後(第四)階段,即分配遺產階段。

(未完,待續)


何伯明律師

01.12.2024

明訊


何伯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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