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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星期日

文件公證 (四):核證副本和宣誓(完)

互聯網圖片

續前篇)


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服務最受律師/公證人歡迎,因為易做和責任小。

簡單說,服務性質只是證明文件影印本和原件相符,至於原件的真偽和合法性都不關律師/公證人事。話雖如此,相信正當的律師/公證人都不會為明知(或表面看已知)是假的文件做核證副本吧,因為這樣做可能會被控「協助他人行使假文件」或相類罪行喔!

宣誓(Oath and Declaration) 就要花點時間解說一下。宣誓是一個嚴肅法律程序,不應等閒視之,「誓願當食生菜」。

世上絕大部分的國家/地區政府都有法律為擔任重要職位的人(例如總統/部門首長/國會議員/法官)訂立宣誓的誓言和儀式,不會馬虎。

至於民間,有很多政府部門或機構,會要求有關人等以宣誓形式確認某項事實(例如經濟、生活狀況等)並簽署文件,目的是要宣誓人說真話、言出必行等,因為一旦被查出發假誓,不但會失去由宣誓而獲得的好處,更會被追究發假誓的責任,而後者可是刑事罪行啊!

話雖如此,很多人都是口輕輕,為求達到目的,要他說什麼也可以,即使明知事情是假的(或自己也不知是真是假的)也會照宣誓如儀,日後被查出再算。

如果人在甲國,但宣誓文件在乙國用,就會出現找甚麼人監誓的問題,估計收件方不會接受宣誓人自稱已「向天/神發誓」後簽署的文件吧。於是又回歸海牙公約的規定,甲締約國/地區會接受乙締約國/地區的國際公證人/政府/領事館人員監誓的文件。

但非締約國/地區呢?這就麻煩了。

例如香港有文件規定簽署人A用宣誓形式作出,但A人在台灣,台灣並非締約國/地區,而且台灣法律也無民間宣誓這個規定,所以A是不能在台灣找個本土公證人來監誓的,我也不能做。

那A該怎辦?我通常給的意見是A去香港或另一締約國/地區(例如新加坡)找個國際公證人辦吧。退而求其次,找個台灣公證人加簽吧,反正台灣公證人及收件方兩者都接受就可以,但如任何一方不接受就惟有按前者方法做。

以上四篇談「公證」法律只是給各位一個概念,有需要的請向有關專業人士尋求指導。

(完)

何伯明律師

03.11.2024

明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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