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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
在我的執業生涯中,遇過因認證產生的問題不少,某些問題也很有趣,這裏舉幾個實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1)A 在 B 國去世,在香港有銀行存款可繼承,律師按慣常做法寫信給銀行要求提供户口資料,以便日後辦理向香港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手續,並交了一份由 B 國醫院發出的死亡證佐證。但銀行要律師交一份經由由「國際公證人」認證的死亡證,而 B 國不是海牙公約締約國,在國內根本沒有「國際公證人」,雖經律師多番解釋,有關銀行職員就是不接受。結果律師不理會銀行要求,只辦理經由B國「本土公證人」和該國外交部加簽的死亡證,然後根據客人提供的有限銀行戶口資料直接向香港法院申請遺承辦。香港法院接受了該死亡證,發出了遺產承辦書,之後銀行便要交出A所有的銀行戶口資料,律師其後根據銀行交出的戶口資料再修正遺產承辦書,事情終得解決,但已耗費了不少時間功夫去處理銀行的無謂要求。
(2) 另一類似例子是 C 在 D 國去世,也是在香港銀行有戶口存款和保管箱,律師需要銀行提供資料才可辦理遺產承辦手續。D 國是海牙公約締約國,律師向銀行提供了一份 D 國政府並經該國法院認證(apostille) 的死亡證,但銀行同樣要求死亡證要有該國「國際公證人」加簽才會接受。不巧 D 國法律禁止該國「國際公證人」認證政府文件(例如死亡證),所以銀行的要求在 D 國是不能合法做到的。結果如何收科?律師花了很多時間功夫去說服客戶在 D 國找一個肯在死亡證加簽的「國際公證人」,最後找到了一個肯幫忙的,他不惜違反 D 國法律在死亡證上加簽,事情才得以解決,但銀行逼人犯法以便利自己之做法仍是不對的。
(3) E 在 F 國死亡,在香港留有遺產,F 國和香港都是海牙公約締約國和地區,理論上香港會承認由 F 國「國際公證人」加簽的文件,事情應該沒有問題啊!但仍發生問題,因為文件是用 F 國文字(既非中文也非英文)寫的,香港方要求文件附上中或英文繙譯,而譯文本也要交由「國際公證人」加簽。但 F 國的「國際公證人」是不能自己繙譯後又認證自己的繙譯本的,所以要另聘譯者,再由該「國際公證人」加簽確認譯文無誤,如是者又花了不少功夫時間金錢去解決此問題。
(4) 這個案例更複雜和具爭議性,事情是這樣的: G 與配偶 H 同是台灣居民,在香港有聯名房子,G 在台灣去世,根據香港法律,要將 G 的台灣死亡證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登記,之後房子就歸 H 獨有。問題是香港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如何才會認可台灣發出的死亡證,事情到了我手,我就按一般做法,先找一個台灣本土公證人認證死亡證,再由台灣外交部加簽,之後交香港土地註冊處登記,結果登記成功。後來有香港同業質疑做法是否妥當,他的理據是:香港在1997年後已是中國的一部份,文件應再交由台灣的「海基會」加簽才對(按此看甚麼是「海基會」)!
我不同意,香港基本法說香港有一國兩制呀!而且「海基會」也不接受「台灣文件香港用」(他們只接受「台灣文件大陸用」)的加簽申請,香港土地註冊處又已接受登記,何需自找煩惱去找「海基會」加簽?經過一輪爭抝之後,對方就沒有再反對了。
由是觀之,公證人加簽文件並非只是簽個名蓋個章那麼簡單,背後是牽涉很多法律和政治因素的,所以客戶一定要明白此點,不要以為事情輕鬆簡單,律師/公證人故弄玄虛以收取高額服務費。
(未完,待續)
何伯明律師
27.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