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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
這個問題遠較見證(Attestation) 複雜得多,要多花一點時間筆墨解釋。
認證包含兩個概念:一是確認文件的真偽(Authentication),二是確認文件的合法性 (Legalization)。
例如 A 在 X 國去世,但在 Y 國有遺產,Y 國要求申請人 B 出示合法文件證明 A 已在 X 國去世,才可申請辦理繼承遺產,B 出示 X 國發的死亡證,Y 國是否必然會接受該死亡證?
答案是不,因為通常受文件國是不會接受未經認證(authenticated and legalized) 的文件,原因很簡單:Y 國如何可肯定該死亡證是真的,又合乎X國法律? 其他類似文件,例如出生證、結婚證也是一樣。未經認證的文件,一概免談。
這時公證人就發揮效用了,他的簽章便是確認死亡證是真的,也符合 X 國法律。當然公證人在加簽前是要核實這兩點的,否則若然文件有問題,他可是會被追究疏忽失職,甚至協助使用假文件之責。
世上的主權國家和具獨立司法權的地區接近三百個,而每一個國家/地區的法律也不一樣,那是不是每個國家/地區都有公證人,而他們的簽章效力都是相同的?
這也不是,要扯遠一點說,因為牽涉到國際政治。目前最普遍的情況是:
(1)假如兩地都是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的締約國/地區,各締約國/地區會互相承認由當地的公證人/政府部門/駐當地領事館人員的簽章,去證明某份文件的真偽和合法性。目前的締約國/地區有百多個,所以不是全世界都受這條公約約束的。
(2)假如兩地或任何一地不是締約國/地區,那就要視乎兩地政府機關如何處理對方的文件了。例如香港是締約地區但台灣不是,台灣政府規定香港文件要在台灣用,要先由香港公證人/香港法庭加簽,再拿去台灣駐香港的有關機構(目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加簽才可。相反(即台灣文件要拿到香港用)又如何?香港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做法如何,我的做法是先交文件給台灣公證人加簽認證文件的真偽和合法性,再拿到台灣政府外交部加簽認證台灣公證人的簽章,之後送回香港用,不過這樣要多費一點唇舌去說服香港收件方該份文件屬真實而且合乎台灣法律的。
公證人也分開兩種:
(1) 「國際公證人」(International Notary):一般是指締約國/地區政府根據海牙公約條文委任的公證人,但即使同是「國際公證人」,因為各締約國/地區自家的法律不同,公證人的資歷和職權也可以不一樣的,這個問題牽涉範圍太廣,在此不贅了,但後面我會舉一些實例給各位參考一下。
(2)「本土公證人」(Domestic Notary):一般是指非締約國/地區政府根據自家法律委任的公證人。例如台灣不是締約國/地區,但一樣有公證人,只是他們不是「國際公證人」而已。如某份文件的收件方規定文件要由「國際公證人」加簽,「本土公證人」的簽章便可能不被接納了。
根據香港法律,香港的公證人(屬「國際公證人」)是不能在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以公證人身份行事的,所以如果有人說他可以在台灣提供香港公證人服務,嚴格來說是不對的。
有些私人機構聲稱他們可以在台灣辦「海牙認證」,其實他們只是在台灣接單,之後把由台灣公證人和外交部加簽的文件送去其他締約國/地區(例如香港)的國際公證人加簽,然後送回台灣交客戶。嚴格來說,國際公證人認證的只是台灣外交部的加簽,而非文件本身的真偽和合法性。
不過有些收件方看到文件有國際公證人的簽章便收貨了,不會深究簽章的真正意義。
事情是不是有點複雜?看下一篇的實例或可幫助理解此問題。
(未完,待續)
何伯明律師
19.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