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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回歸我的本業,談談在我的業務上,經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
「我有一份文件要做公證,你可以辦嗎?」
問題只有兩句,卻不容易答。我一定會先要求看看是什麼文件才決定會不會接辦,但有時客人堅持要我先回答可否接辦才給我看文件。
為什麼客人會不給看?我估計是他們擔心在律師未確實回覆會否做前便給文件律師看,會洩漏秘密,所以不願意。
我理解這個想法,但是不看文件,就不知道可不可以辦,因為不同的文件性質和用途,處理的方法就不一樣。
律師的專業守則有規定,律師對客人提供與業務有關的資訊,不管最後有沒有委託,都有保密責任,所以理論上客人是不用擔心的。
若然經過解釋後客人仍堅持要律師先確定會否接辦才給看,我的做法是事情便到此為止,因為我不能接受自己也不知道能否辦理的委託,免得看文件後說不能辦,既會被客人埋怨,也可能會違反專業守則。
為什麼會不能辦?很多客人以為「公證」只是由律師或公證人在文件上加簽蓋章便完事,其實不然,內裏大有文章。
網上維基百科對「公證」是什麼有以下的描述:
「公證(notary)制度是對於法律上行為或是事實透過公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證明的一項法律制度。」
最常見的公證服務有四種:
(1) 見證(Attestation)
(2) 認證(Authentication And Legalization)
(3) 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4) 宣誓(Administration Of Oath And Declaration)
以下逐項解說,先由最簡單的見證(Attestation)說起:
見證 (Attestation) 是由公證人見證某人 (下稱「A」)在文件上簽名,然後由公證人加簽,證明:
1. 文件上A的簽名確是由他作出,
2. 公證人已查核過A的身份證明文件,驗明正身。
說穿了,見證人的作用就是證明A簽了那份文件,不容他日後抵賴說(例如)「文件不是我簽的」、「我的簽名是假的」之類而否認責任。
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做見證人,只不過由公證人做見證人,文件認受性會高很多,因為公證人是經由當地法律委任,而通常外地政府或公營機構都只接受經適當公證程序做的見證文件。
但私人文件(例如商業合約)就不一定要公證人做見證人,如果雙方同意的話,任何人都可以做見證人,甚至不用見證人也可以,找公證人做見證人只是加強可信性而已,並非必要。
而且公證人的簽章也只限於以上的用途,至於文件內容是否對任何一方有利或不利,甚至合法與否,公證人是不用負責任的。
下一篇說認證(Authentication And Legalization)。
(未完,待續)
何伯明律師
13.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