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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1日星期四

案例漫談(一):誹謗(Defamation)


最近在電視重看一套2016年公映的電影「Denial」(港譯:「時代偽證者」,台譯:「永不退讓」),幾天後又從媒體看到香港一宗誹謗案的判決,有感而發,寫下本篇。


先説電影「Denial」:電影改編自1996年一宗英國高等法院誹謗案,案中原告David Irving 是一名歷史書作家,被告有兩名,首被告是企鵝出版社有限公司,次被告Deborah Lipstat 是一名美國大學教授,專研二戰時德國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歷史。


原告聲稱兩名被告在1993年出版的一本書《Denying The Holocausts》,部分內容指責原告謊稱納粹政權在奧斯威辛集中營(Auschwitz Concentration Camp)用毒氣毒殺大量猶太人並無其事,希特拉也無如此下令。這些言詞誹謗原告,原告要求法院頒令禁止該書出版、被告賠償損失等。


被告的辯護理由是「justification」(有理可據),策略是舉證原告在他的多本著作及多次公開演説蓄意説謊、歪曲歷史文件內容,以證明被告稱原告為「大屠殺否認者」(holocausts denier) 的説法並非誹謗。此策的客觀效果是將原告變成被告,讓他在證人台上窘態百出,自曝其醜,我認為確是高明之策。


電影的連場法庭內外戲扣人心弦,其中一個可觀之處是被告律師團知道Irving言詞鋒利,堅持否決Deborah和某集中營倖存者出庭作證的要求,以免Irving藉盤問攻擊她們,削弱被告的辯護理據。這個做法令Deborah和倖存者覺得失去公開申述納粹暴行的機會,十分不滿,律師和客戶之間產生矛盾。幸好Deborah最終接受了律師團的策略,在維時三個月的審判過程一直忍耐沉默。


審訊完畢後一年,法官頒布長達349頁的判決書,判被告勝訴。在判決書第13.161 段法官如是說:’... Irving displays al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Holocaust denier. He repeatedly makes assertions about the Holocaust which are offensive to Jews in their terms and unsupported by or contrary to the historical record.‘ (我的譯文:Irving 顯露了一個大屠殺否認者的特質。他多次以冒犯猶太人、無歴史記錄支持或抵觸歷史記錄的言詞斷言大屠殺。)Irving要支付原告近兩百萬英鎊的訴訟費用,其後因並無償還,被判破產。


前文所述的香港誹謗案也是關於一本名為《「佔中」透視》的書,原告是一個由一羣獨立時事評論人成立的組織,被告也是有兩名:首被告是出版該書的三聯書店,次被告是作者。原告指該書部分內容描述原告受美國國會及中情局轄下組織資助及指使,在2014年的佔中運動前後發表一連串偏頗的評論,原告並非獨立組織。原告指該些言詞誹謗,要求法院頒令禁止被告繼續發佈該些言論,賠償損失等。


被告的主要辯護理由是:(1)該些言詞並非誹謗(2)被告有社會道德責任就「佔中運動」發表社會政治學研究文章(3)該些言詞有益社會大眾,而且發佈前被告曾作出合理調查內容是否真確,即使言詞屬誹謗,也是適當的。


正式審訊後,法官判原告勝訴,裁定該些言詞誹謗,被告的言行不符上述第(2)及(3)項辯護理由的法律要求,特別是第(3)項,被告證人在審訊中承認被告根本無做任何事情去核實該些言詞內容是否真確(俗點說:自打嘴巴)。法院頒令禁止被告繼續發佈該些言詞,被告須賠償25萬港元及訴訟費(估計也是數十萬港元)給原告。


我想說的是:


1. 每人(特別是具學識之人)發表言論前,都應該想一想說的是否有根有據,而非逞一時口舌之快,隨意貶損他人。


2. 明知自己理據不足,仍「生安白造」,發表不實言論,行為可耻。


3. 話說回來,打誹謗官司動輒需時數年,花費不菲,被誣之人也要付出不少勇氣心力,尋常百姓如何負擔得來?所以現實是有無數的誹謗情況發生,但被誣者也只能無奈忍受,或在法庭之外以自己的方式辯護,效果當然不如法院判決好。


4.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若社會大眾都持著「你奈我如何」之態度隨意出口傷人, 最終會導致社會不寧,人們無法安居樂業。


5. 上述兩案的判決,體現了法院以獨立、理性、按證據判案的可貴。但現實卻有很多傲慢、濫權、得過且過的法官天天在審案,做的不是維護正義而是挖法治的地基。在民主法治社會還有機會轟他們下台,但在專制統治下,説得難聽點,法院只是窗櫉,做做樣子而已,去法院尋求正義是妄想。


是以為誌。


何伯明律師

01.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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